怀孕免死刑,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刑致其怀孕
发布时间:2022-08-16 06: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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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后,在执行死刑前才发觉怀孕,那么她是如何怀孕的呢。怀孕就是怀孕,人工流产或者分娩,都不能改变怀孕这一客观亊实,蒋艳萍因狱中怀孕,成功脱逃死刑改判为死缓,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一节,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统一了法院系统,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正确理解执行。
1、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刑致其怀孕,行为人应负什么责任?
真实案例:1997年9月,因同事举报,“三湘第一女巨贪”蒋艳萍涉嫌巨额贪污受贿1000多万被关进了看守所。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蒋艳萍使出浑身解数,终于用美色把看守所年龄40岁左右的副所长万江收入囊中并与其发生关系,蒋艳萍成功怀孕,在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蒋艳萍死刑。但由于蒋艳萍在狱中怀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蒋艳萍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同年3月7日,蒋艳萍进入湖南女子监狱服刑,
蒋艳萍因狱中怀孕,成功脱逃死刑改判为死缓。但是,县看守所副所长万江也因与蒋艳萍苟合并收受贿赂而被判刑入狱7年,一,按照法律规定:女死刑犯在判处死刑后,女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期间怀孕的,女死刑犯将不得再判处死刑,也不得改判为死缓。因为中国法律中,并没有死缓这一单独的刑种,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所以,女死刑犯在怀孕期间,无论生不生小孩,只要是怀孕了,女犯都不得判处死刑,
因为死缓还是死刑,怀孕后的女死刑犯,就只能判处为无期徒刑了。二,在看守所、监狱里致使女死刑犯怀孕的看守民警及狱警,一般涉及两个罪名中的一种或者是两个罪名同时涉及,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之规定:罪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是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女死刑犯羁押在特定的场所,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与女死刑犯发生性关系,行为人都涉嫌强奸罪,
如果死刑犯想通过怀孕的手段逃脱死刑的打击,并且死刑犯自愿与行为人发生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女死刑犯承诺事后给予行为人一定财物作为报酬的,行为人涉及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受贿罪》之规定:凡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所以,女死刑犯关押在特定的羁押场所,并且女死刑犯为了逃脱死刑的打击,既便是女死刑犯自愿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性关系的,并且死刑犯承诺给看守、监管其女死刑犯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涉赚受贿罪,
小结现在,像上述这么荒唐的事情发生的机率为“0”!因为一旦男女公民涉嫌犯罪后,都是分开羁押的,且也没有机会接触,所以,本题的讨论就到此为止。至于网上有人说“如果监管犯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给狱中的女死刑犯夹带男性精子库中的精子给女死刑犯去受精怀孕”,这纯属无稽之谈!科学的事情,哪有这么简单!纯扯淡了!如其在狱中这么烧脑出歪招,何不当初堂堂正正在社会上做人?记住:别违法!莫犯罪!,
2、怀孕的人是不是不用判死刑?
女子判死刑后未执行时,勾引管教发生关系怀孕,这也免死吗?这个案子发生在10多年前。有一个28岁的女子,因诈骗罪、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和故意杀人罪被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女子不服,在判决的最后一天提出上诉,后经高院重审维持原判,等待最高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到达,就可以执行死刑了。就在这个时候,女子突然提出了申诉,她说,我现在怀孕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感谢我肚子里的孩子救了我,这个孩子是王管教的,
原来,在女子关进看守所的时候,有一天律师会见了她,女子问律师:法律有不判处死刑的规定吗?律师随口说了一句:有啊,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你没有这个条件。女子心中有数了,她本来就长得漂亮,在看守所这些天,有一个姓王的管教经常色眯眯的看她,有时候言语间还流露出调戏的意思,这是一个渣男!女子很讨厌他,就没有搭理过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