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刑致其怀孕,因为怀孕免死刑[发现自己怀孕了]
发布时间:2023-07-24 2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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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后,在执行死刑前才发觉怀孕,那么她是如何怀孕的呢。因为死缓还是死刑,怀孕后的女死刑犯,就只能判处为无期徒刑了,怀孕就是怀孕,人工流产或者分娩,都不能改变怀孕这一客观亊实,蒋艳萍因狱中怀孕,成功脱逃死刑改判为死缓,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一节,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
1、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刑致其怀孕,行为人应负什么责任?
真实案例:1997年9月,因同事举报,“三湘第一女巨贪”蒋艳萍涉嫌巨额贪污受贿1000多万被关进了看守所。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蒋艳萍使出浑身解数,终于用美色把看守所年龄40岁左右的副所长万江收入囊中并与其发生关系,蒋艳萍成功怀孕,在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蒋艳萍死刑。但由于蒋艳萍在狱中怀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蒋艳萍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同年3月7日,蒋艳萍进入湖南女子监狱服刑,
蒋艳萍因狱中怀孕,成功脱逃死刑改判为死缓。但是,县看守所副所长万江也因与蒋艳萍苟合并收受贿赂而被判刑入狱7年,一,按照法律规定:女死刑犯在判处死刑后,女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期间怀孕的,女死刑犯将不得再判处死刑,也不得改判为死缓。因为中国法律中,并没有死缓这一单独的刑种,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所以,女死刑犯在怀孕期间,无论生不生小孩,只要是怀孕了,女犯都不得判处死刑,
因为死缓还是死刑,怀孕后的女死刑犯,就只能判处为无期徒刑了。二,在看守所、监狱里致使女死刑犯怀孕的看守民警及狱警,一般涉及两个罪名中的一种或者是两个罪名同时涉及,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之规定:罪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是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女死刑犯羁押在特定的场所,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与女死刑犯发生性关系,行为人都涉嫌强奸罪,
如果死刑犯想通过怀孕的手段逃脱死刑的打击,并且死刑犯自愿与行为人发生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女死刑犯承诺事后给予行为人一定财物作为报酬的,行为人涉及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受贿罪》之规定:凡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所以,女死刑犯关押在特定的羁押场所,并且女死刑犯为了逃脱死刑的打击,既便是女死刑犯自愿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性关系的,并且死刑犯承诺给看守、监管其女死刑犯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涉赚受贿罪,
小结现在,像上述这么荒唐的事情发生的机率为“0”!因为一旦男女公民涉嫌犯罪后,都是分开羁押的,且也没有机会接触,所以,本题的讨论就到此为止。至于网上有人说“如果监管犯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给狱中的女死刑犯夹带男性精子库中的精子给女死刑犯去受精怀孕”,这纯属无稽之谈!科学的事情,哪有这么简单!纯扯淡了!如其在狱中这么烧脑出歪招,何不当初堂堂正正在社会上做人?记住:别违法!莫犯罪!,
2、女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发现自己怀孕了,可以免除死刑吗?
我可以明确告知题主,你所说的“女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发现自己怀孕了”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根本不可能发生,也就不存在免除死刑情况。无论是七九刑法,还是2021年新版刑法,都规定了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新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七九刑法第四十四条都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刑法“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仅指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对上述法条的理解,不要说普通百姓,就是当时的执法人员,在一九七九年刑法刚颁布时,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理解,都比较片面。刚实施新刑法时,司法部门组织干警,对刑法进行了专门学习培训,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一节,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
其间,学习了某地司法部门,对怀孕妇女人工流产,然后判处死刑,后被最高法院发现纠正的反面案例,统一了法院系统,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正确理解执行。当然,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医疗检测技术有限,女性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往往不进行怀孕检查,因此,女犯人是否怀孕,本人不说,公安机关也不掌握,比较被动。